集团化办学的保障政策要跟上
□高 鹏
字数:906
2025-09-24
版名:声音
一段时间以来,以政府行政指令为主导、由一所中小学名校牵头、兼顾若干所相对薄弱学校意愿组成的公办教育集团,在各地日益增多。不可否认,就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现状而言,集团化办学不失为区域推进教育治理方式创新、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公平与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和有效途径。但近年来,随着推进速度加快与发展规模扩大,集团化办学在品质提升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由于属政府行政主导下的任务式行为,部分学校合作意愿不强,合作办学浅尝辄止,“有集无团”甚至有名无实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龙头学校向成员校“输血”过多、引领“造血”不足,优质教育资源不增反降,面临“稀释”困境;龙头学校的优质光环使其他成员校机械吸纳、模仿其管理机制、学校文化、课程体系等,办学同质化加重,各成员校的办学特色日渐弱化,等等。鉴于此,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科学论证、进行合理规划,不断完善保障政策,避免集团化办学在低层次循环往复、低效运行。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以高水平优质均衡发展为定位,创新并实施龙头名校“承办式”、薄弱学校自愿“加盟式”、合作学校宽松“联盟式”等多形式、多类型的办学模式与运行机制;鼓励、支持并引导各集团办学单位积极探索、不断完善集团化办学的宏观行政管理制度与微观教育教学指导机制,通过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覆盖各成员学校,真正建立顺畅的合作机制与能激发办学活力的扁平化管理机制。借助宏观政策调控与引导,切实实现因校制宜、内外和谐、合作共赢。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健全财政投入、校园建设、设施设备配置等基本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更需探索完善教师选任调动、评先晋级、福利待遇等人事配套制度改革。通过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为集团化办学提供全方位激励与支持。
集团化办学本质是基础教育公共服务社会化的产物。因此,应尽早建立“管办评”有效分离的集团化办学督导评估制度,引入政府购买服务、优质学校提供教育资源、第三方参与评估的模式。依托制度,厘清并明确总校(学校法人)与分校(执行负责人)的责权边界及权责关系;借助科学的督评标准,保障各成员学校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与学校文化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在“无缝”合作中共同提升办学质效。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以高水平优质均衡发展为定位,创新并实施龙头名校“承办式”、薄弱学校自愿“加盟式”、合作学校宽松“联盟式”等多形式、多类型的办学模式与运行机制;鼓励、支持并引导各集团办学单位积极探索、不断完善集团化办学的宏观行政管理制度与微观教育教学指导机制,通过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覆盖各成员学校,真正建立顺畅的合作机制与能激发办学活力的扁平化管理机制。借助宏观政策调控与引导,切实实现因校制宜、内外和谐、合作共赢。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健全财政投入、校园建设、设施设备配置等基本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更需探索完善教师选任调动、评先晋级、福利待遇等人事配套制度改革。通过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为集团化办学提供全方位激励与支持。
集团化办学本质是基础教育公共服务社会化的产物。因此,应尽早建立“管办评”有效分离的集团化办学督导评估制度,引入政府购买服务、优质学校提供教育资源、第三方参与评估的模式。依托制度,厘清并明确总校(学校法人)与分校(执行负责人)的责权边界及权责关系;借助科学的督评标准,保障各成员学校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与学校文化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在“无缝”合作中共同提升办学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