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因学业成绩教育惩戒学生

字数:1014 2025-11-05 版名:新闻
   本报讯(魏淑敏)对违规违纪学生,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不得因学业成绩实施教育惩戒,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陕西省教育厅近日公布《陕西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与管理职责,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进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实施需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程度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生有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据了解,惩戒分为一般性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对情节轻微者,教师可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或检讨、安排不超过两节课的额外教学任务或班级公益服务、课堂内站立不超过一节课、课后教导等一般性惩戒;对情节较重或当场惩戒后拒不改正者,学校可实施德育负责人训导、校内公益服务、专门校规校纪教育、暂停或限制参加校外集体活动等较重惩戒;小学三年级及以上、初高中学生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实施不超过一周的停课停学(需家长居家管教)、法治副校长训诫、专业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严重惩戒,实施前须告知家长。
  征求意见稿强调,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实施教育惩戒;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支持教师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支持教师维权。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所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由学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