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字数:773 2026-01-21 版名:新闻
  本报综合讯(邵玉琴)据央广网消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正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厘清教育惩戒的边界、标准与流程,为中小学及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提供坚实的制度遵循。《细则》的出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针对教育惩戒的适用场景与实施流程,《细则》作出详细规范。明确当学生出现故意不完成学习任务、不服从管理、扰乱课堂或校园秩序、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实施危险行为、打骂欺凌他人等六大类违规违纪情形时,学校及教师应先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
  基于违规违纪情节轻重,《细则》构建了分级惩戒体系:轻微违规违纪的,教师可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检讨、适当增加公益服务任务、课堂内短期站立等措施,实施时需说明原因并可告知家长;情节较重或拒不改正的,由学校组织德育训导、专门规则教育等惩戒,教师需及时上报学校,学校决策后告知家长;小学中高年级及初高中学生若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可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停学、法治训诫、专业心理干预等措施,学校需履行调查、书面告知、保障陈述申辩及听证权等程序;多次惩戒仍不改正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可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高中阶段学生可被开除学籍,涉及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将联动家长及相关部门转入专门学校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为划清惩戒“红线”,《细则》明确列出教师严禁实施的八大行为,包括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动作或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心的变相体罚;以辱骂、歧视性或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别学生违规违纪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差异或波动实施惩戒;凭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选择性实施惩戒;指派班干部等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教师履职划定清晰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