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工作的现实困境、应然属性和实践理路
□司晓宏王冰莹
字数:2927
2026-03-15
版名:理论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 2024—2035年)》第三十三条在论述“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时指出:“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教育督导体系,健全国家、省、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这预示着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是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的题中之义。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纲领性法规是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对教育督导的任务、内容及督导机构可行使的职权进行了具体规定。2021年,为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督导问责力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督导问责的情形、方式、程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然而,从《条例》及《办法》颁布以来的执行效果看,实践中教育督导工作的真实运行状况及其成效与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仍存在着较大差距,这突出表现为教育督导机构的职权行使过于疲软,问责力度和效力不强,既缺乏行政执法的强制力,也缺乏专业指导的话语权,致使“督”和“导”的应有职责未能充分发挥。为此,亟须在分析教育督导工作现实困境、回应推进教育督导体系和督导能力现代化诉求的基础上,对教育督导机构的功能定位、权责配置、专业属性和运行机制加以认真审视。
教育督导面临的现实困境
目前,我国教育督导面临的问题与困境既有来自制度设计与政策供给层面的原因,也有来自实践中认知和执行操作层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属性不彰、权力与责任划分不对等、专业权威受结构性制约和长效运行机制不健全。
教育督导的应然属性剖析
上述现实困境背后,体现出的是行政逻辑与教育规律、统一标准与地方特色、监督问责与专业支持之间的深层张力。要破解这些矛盾,亟待重新审视督导工作的价值定位与功能重构,在学理层面对教育督导工作的应然属性进行剖析。
行政管理的强制性、专业治理的指导性和公共利益的服务性构成了教育督导机构的应然属性,通过这三种属性及其功能的整合发挥,才能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教育督导机制,继而确保各级各类学校健康蓬勃发展。
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实践理路
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自主的行政单位性质。夯实教育督导机构独立性的基石,首先,要加强其自主权。为此,一是应将各级督导机构的职能与省、市、县教育局的职能作出明晰划分,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二是应赋予教育督导机构独立的人事权和财经权,即有独立的人事编制、独立的经费保障、独立的办公场所等。三是教育督导机构的内部事务以及管辖区域内督导工作的具体部署与安排,应由督导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主决策和执行。同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也应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通过政策引导、标准制定、业务培训、过程监督、结果反馈等方式,保障督导工作“落地见效”。其次,应强化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建设,建立一套流程合理、共同参与、反馈及时、决策透明的问责制度。一是细化“职权清单”,制定阶梯式、可量化的问责条款和指标。针对学校教育质量不达标、教师违规行为频发、教育政策落实不力等具体情形,做到内容表述的清晰性、适用情形的具体性以及问责主客体指向的明确性。二是秉持“协同共治”理念,构建教育督导问责衔接机制。即教育督导机构需在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问责手段方面,依托于发改、财政、人社及教育等部门的资源类型协同治理,对被督导单位进行资源限制和调整。同时,整合党委、政府、纪检监察及行政执法等多方主体力量,对督导工作的调研与执行予以支持,构建权责清晰、衔接顺畅的问责链条。
树立教育督导专业话语权威。首先,应优化教育督导队伍结构。一是严格督学遴选条件。明确并执行高标准、严要求的准入规则,从学历、专业能力、职业经历、职业素养等多维度设定门槛,要求有一定年限的教育行业工作经历,且具备相关教育专业背景。要求在人员任用前,增加“实操考核”环节,避免“纸上谈兵”型人选。二是增加专职督学比例。推动兼职督学向专职转化,可以采用督师比和督生比判定专职督学配备比例,以全国专职督学的数据作为督学配置的平均线,同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次,应健全科学的督学薪酬福利制度。通过设立绩效考核权重和岗位绩效系数等措施,根据基本指标权重(如出勤率、工作满意度、业务考核等)和关键绩效指标权重(如督导覆盖率、问题发现率与解决率、督导报告质量等),匹配岗位层次的绩效系数,更加科学、公正地评价督学的工作表现,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教育督导工作的整体效能。最后,应建立完整的督学培训体系。一是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入职培训方面,对新成员应强化包括教育法律法规、督导工作流程、评估监测标准和方式方法等内容的培训。在职培训方面,应定期对各级督导人员进行专业轮训,确保其业务的熟练度和专业水平不断提升。二是创新培训模式,应采用“需求分析+集中授课+案例研讨+自我反思”的培训模式,同时强化“以干代训”“以老带新”“以案促学”等多种方法,有针对性地提升督导队伍专业素养。
健全教育督导长效运行机制。首先,教育督导机构应平衡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者的关系。从传统的以监督、检查为主的单一督导方式向监督、检查、监测、指导、服务等综合性督导方式转变,实现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一体化。在督政方面,教育督导机构应继续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确保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在督学方面,教育督导机构应定期下沉各级各类学校,及时关注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状况和内部管理运行情况。在评估监测方面,应通过建立涵盖教育投入、师资队伍、教学过程、学生发展等维度的指标体系,以实现教育督导对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的量化分析与精准评价。其次,应建立教育督导常态化运行机制。一要明确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一方面,各省部级单位应设立教育督导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在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和具体内容等方面与一般行政职权作出区分,让教育督导权出有名、依单行权、权责相依。另一方面,应建立教育督导与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协同处理、问责追究等多个方面,形成对教育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网络,构建“督执融合”“随督即执”的“督执联动”新模式。二要拓展教育督导的多元形式。推动突击督导与常规督导相融合,全面督导与专题督导相呼应,过程性督导与成果性督导相衔接,逐步构建起综合督导、专项督导、随访督导、督导调研等模式互相结合、互为补充的良性督导态势。最后,应运用数字技术赋能督导全过程。一是督导信息采集电子化。教育督导应构建可适配、可量化的指标体系,统一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和发布的标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线上督导信息库。二是督导监测过程可视化。应提高常态化过程监督覆盖率,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实时跟踪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创新督导监测模式,运用星形拓扑式督导、远程视频云督导、“精准靶向”督导模式等,及时进行问题诊断和定位,打破原有的数字鸿沟、信息孤岛。三是督导决策智能化。应秉持“以数据为依据”“以经验为支撑”的决策理念,基于大数据关联分析与智能模型,快捷地进行隐性风险的评估与预警。
(据《中国教育学刊》2026年第二期,有删节)
教育督导面临的现实困境
目前,我国教育督导面临的问题与困境既有来自制度设计与政策供给层面的原因,也有来自实践中认知和执行操作层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属性不彰、权力与责任划分不对等、专业权威受结构性制约和长效运行机制不健全。
教育督导的应然属性剖析
上述现实困境背后,体现出的是行政逻辑与教育规律、统一标准与地方特色、监督问责与专业支持之间的深层张力。要破解这些矛盾,亟待重新审视督导工作的价值定位与功能重构,在学理层面对教育督导工作的应然属性进行剖析。
行政管理的强制性、专业治理的指导性和公共利益的服务性构成了教育督导机构的应然属性,通过这三种属性及其功能的整合发挥,才能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教育督导机制,继而确保各级各类学校健康蓬勃发展。
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实践理路
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自主的行政单位性质。夯实教育督导机构独立性的基石,首先,要加强其自主权。为此,一是应将各级督导机构的职能与省、市、县教育局的职能作出明晰划分,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二是应赋予教育督导机构独立的人事权和财经权,即有独立的人事编制、独立的经费保障、独立的办公场所等。三是教育督导机构的内部事务以及管辖区域内督导工作的具体部署与安排,应由督导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主决策和执行。同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也应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通过政策引导、标准制定、业务培训、过程监督、结果反馈等方式,保障督导工作“落地见效”。其次,应强化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建设,建立一套流程合理、共同参与、反馈及时、决策透明的问责制度。一是细化“职权清单”,制定阶梯式、可量化的问责条款和指标。针对学校教育质量不达标、教师违规行为频发、教育政策落实不力等具体情形,做到内容表述的清晰性、适用情形的具体性以及问责主客体指向的明确性。二是秉持“协同共治”理念,构建教育督导问责衔接机制。即教育督导机构需在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问责手段方面,依托于发改、财政、人社及教育等部门的资源类型协同治理,对被督导单位进行资源限制和调整。同时,整合党委、政府、纪检监察及行政执法等多方主体力量,对督导工作的调研与执行予以支持,构建权责清晰、衔接顺畅的问责链条。
树立教育督导专业话语权威。首先,应优化教育督导队伍结构。一是严格督学遴选条件。明确并执行高标准、严要求的准入规则,从学历、专业能力、职业经历、职业素养等多维度设定门槛,要求有一定年限的教育行业工作经历,且具备相关教育专业背景。要求在人员任用前,增加“实操考核”环节,避免“纸上谈兵”型人选。二是增加专职督学比例。推动兼职督学向专职转化,可以采用督师比和督生比判定专职督学配备比例,以全国专职督学的数据作为督学配置的平均线,同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次,应健全科学的督学薪酬福利制度。通过设立绩效考核权重和岗位绩效系数等措施,根据基本指标权重(如出勤率、工作满意度、业务考核等)和关键绩效指标权重(如督导覆盖率、问题发现率与解决率、督导报告质量等),匹配岗位层次的绩效系数,更加科学、公正地评价督学的工作表现,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教育督导工作的整体效能。最后,应建立完整的督学培训体系。一是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入职培训方面,对新成员应强化包括教育法律法规、督导工作流程、评估监测标准和方式方法等内容的培训。在职培训方面,应定期对各级督导人员进行专业轮训,确保其业务的熟练度和专业水平不断提升。二是创新培训模式,应采用“需求分析+集中授课+案例研讨+自我反思”的培训模式,同时强化“以干代训”“以老带新”“以案促学”等多种方法,有针对性地提升督导队伍专业素养。
健全教育督导长效运行机制。首先,教育督导机构应平衡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者的关系。从传统的以监督、检查为主的单一督导方式向监督、检查、监测、指导、服务等综合性督导方式转变,实现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一体化。在督政方面,教育督导机构应继续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确保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在督学方面,教育督导机构应定期下沉各级各类学校,及时关注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状况和内部管理运行情况。在评估监测方面,应通过建立涵盖教育投入、师资队伍、教学过程、学生发展等维度的指标体系,以实现教育督导对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的量化分析与精准评价。其次,应建立教育督导常态化运行机制。一要明确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一方面,各省部级单位应设立教育督导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在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和具体内容等方面与一般行政职权作出区分,让教育督导权出有名、依单行权、权责相依。另一方面,应建立教育督导与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协同处理、问责追究等多个方面,形成对教育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网络,构建“督执融合”“随督即执”的“督执联动”新模式。二要拓展教育督导的多元形式。推动突击督导与常规督导相融合,全面督导与专题督导相呼应,过程性督导与成果性督导相衔接,逐步构建起综合督导、专项督导、随访督导、督导调研等模式互相结合、互为补充的良性督导态势。最后,应运用数字技术赋能督导全过程。一是督导信息采集电子化。教育督导应构建可适配、可量化的指标体系,统一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和发布的标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线上督导信息库。二是督导监测过程可视化。应提高常态化过程监督覆盖率,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实时跟踪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创新督导监测模式,运用星形拓扑式督导、远程视频云督导、“精准靶向”督导模式等,及时进行问题诊断和定位,打破原有的数字鸿沟、信息孤岛。三是督导决策智能化。应秉持“以数据为依据”“以经验为支撑”的决策理念,基于大数据关联分析与智能模型,快捷地进行隐性风险的评估与预警。
(据《中国教育学刊》2026年第二期,有删节)